服貿Q&A-小客車租賃業篇
Q:
我是租賃業者小陳,服貿協議中有開放租賃業者,我想知道開放哪些項目,對我們台灣業者會不會造成衝擊?
A:
小客車租賃業指的就是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的營業者。在協議中我方開放內容是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
至於民眾擔心的小客車租賃業開放後對我國業者產生衝擊的程度,其實倒不致於會造成衝擊,因為依據公路法規定,我國小客車租賃業已經在民國86年開放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投資,並且從民國98年6月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小客車租賃業,這次列入服務貿易協議中只是反映現狀,產業環境還是相同;另外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資料,小客車租賃業從開放陸資投資以來,目前都還沒有相關投資案例。所以協議簽屬前後都不會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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